走近中国高铁“探路先锋”:“隐形”守护旅途安全******
(新春见闻)走近中国高铁“探路先锋”:“隐形”守护旅途安全
中新社武汉1月9日电 题:走近中国高铁“探路先锋”:“隐形”守护旅途安全
中新社记者 张芹
46岁的任会勇一天的工作往往从后半夜开始。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梦乡时,他已经和同事们踏上飞驰的列车,为即将开始的载客运行探路、排险。
自中国高铁开通以来,每天正式载客运行前,每条线路都会开行一趟无旅客的空跑列车,对线路、桥梁、接触网和信号等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排除安全隐患,繁忙的春运期间更是如此。
在武汉高铁工务段,共有16名添乘员,负责11条线路开行前确认工作,任会勇便是其中一员,他们常被同事们称为高铁“探路先锋”。
9日凌晨5时许,中新社记者抵达武汉站。身着工装的任会勇已背上装有设备、仪器的双肩包,准备就绪。当天,他的任务是搭乘京广高铁DJ5909次列车,由武汉站前往长沙南站,沿途排查武汉工务段管辖区域线路运行状态。
踏入司机室,任会勇熟练地拿出检测列车行驶平稳度的便携式添乘仪,将其固定在司机驾驶位后方,行车记录仪则被安装在挡风玻璃上,一旁的工作手账里已详细注明当日班次信息。
6时整,周遭依然一片漆黑,确认车准时从武汉站发出,以350公里时速一路向南奔驰。
线路是否有异物入侵、隧道进出口有无塌方和落石、风向是否影响列车平稳、轨道两侧保护区内是否有危险施工……任会勇全程站立在驾驶员一侧,全神贯注目视前方,并通过身体感受列车晃动幅度,借助仪器数据变化,分析是否存在隐患,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列车灯的照射下,车厢外路灯、楼宇飞速从眼前闪过,冬季多发的“团雾”也为观察瞭望带来难度。任会勇目不转睛地盯着不断延伸的铁轨,生怕错过任何一处通过地段的观察。
“已经形成了条件反射,只要不属于铁路设备的物体,大脑就能迅速做出判断。”8年的添乘工作,让任会勇练就了“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领,沿途桥梁、隧道、岔口更是熟稔于心。在任会勇看来,添乘员最考验的是责任心和细心,列车高速行驶过程中,线路上有任何细微的异常,都可能影响到运行安全。
上午9时许,确认车返回武汉站。站台上,任会勇与涌动的春运人潮擦肩而过。
无数如任会勇一样的“探路先锋”,一如既往地往返于中国广袤的铁路版图上,为旅客安全出行保驾护航。(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