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小伙瑞思的春节假期:带着“山西胃”环游中国******
(新春走基层)英国小伙瑞思的春节假期:带着“山西胃”环游中国
中新网太原2月4日电 题:英国小伙瑞思的春节假期:带着“山西胃”环游中国
作者 高雨晴
“我热爱在中国的生活,在这里可以体验新事物,环游中国。”北到山西,南至云南、广东,在中国工作生活这几年,英国“90后”小伙瑞思(Rees)打卡过30余座城市。
今年春节期间,瑞思再次踏上旅程,前往中国南方,他想趁节假日多走走看看,用脚步感知多元中国。
山西人喜欢食醋,这让长期生活工作在山西的瑞思有了一颗“山西胃”。“当我在中国各地旅行时,总想在吃的东西里加几滴山西老陈醋。”
26岁的瑞思来自英国,现在是山西太原理工大学的一名外籍教师。儿时,偶然从纪录片中了解到中国,自那时在他心中便种下一个“中国梦”。
20岁那年,瑞思有机会来到中国旅行。时隔两年,他受邀到山西太原理工大学参加暑期教书项目,由此开启他在中国的生活。
瑞思来中国三年有余,今年是他在中国度过的第三个春节。除夕那天,他入乡随俗,在其宿舍门口挂上对联,还给自己包了顿饺子。“我知道中国人喜欢吃饺子,我也很喜欢,因为饺子的馅料、味道和质地多种多样。”
喜欢研究美食,更热衷于旅行,每逢假期,瑞思都会奖励自己一场旅行。今年春节也不例外,瑞思早早就做好旅行攻略。
“以往,我都会特意去一些历史悠久或风景优美的城市。”瑞思说,今年他选择“南下”,到厦门、东莞、深圳、香港,与朋友一起享受假日时光。
在广东,瑞思被当地的大型工业园区深深吸引。“想到儿时拥有过的很多中国制造的东西,都可能生产于此地,就觉得很神奇。”到了香港,他感受到中西合璧的城市文化魅力。
边走边看,边感受边分享。所到之处,瑞思都习惯用文字或视频记录下来,将其在中国各地的所见所闻,发布在社交平台。“我非常喜欢与他人分享我看到的东西,希望他们能通过我来了解一个不一样的中国。”
近几年,他都将旅游目的地锁定在中国境内。武汉、长沙、上海、苏州、重庆、大理……目前他游览过的中国城市超过30座。
在山西,瑞思也打卡过不少地方。2022年夏天,他参加山西卫视的一档沉浸式体验类节目,以体验官的身份,走进大同、朔州、晋中、临汾等地,从多个领域深度感知山西。
在山西大同,瑞思和当地村民一起晾晒黄花。 山西广播电视台供图“一直以来,在我印象中,山西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省份。”瑞思告诉记者,从这次体验中,5G炼焦技术、绿色发电厂等,让他感受到山西“新”的一面。
谈及居住地太原,瑞思表示“很高兴能留在这里”。平日里,他很喜欢逛当地的汾河公园,如今,沿河岸骑行已成为他的日常爱好。瑞思说,“在这里生活几年,让我更加了解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当地的传统文化。”
中国农历兔年已至,瑞思有三个心愿:更好地融入当地生活,为自己的学生努力工作,继续把山西介绍给世界。(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