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浙江优化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查验 中国籍船员回家过年******
中新网杭州1月18日电(郭其钰)临近春节,在宁波舟山港(宁波)梅山码头、(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惠群码头等浙江多个国际船舶停靠码头,许多中国籍船员纷纷选择换班下船,回家过一个团圆年。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船舶航行周期和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许多船员已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长达一两年,没有下船回家。今年春节是中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首个春节。
边检民警与船员一起写福迎新春。 胡嘉捷 摄日前,新加坡籍国际集装箱运输船“长茂”轮缓缓停靠梅山码头,在船上实习的“00后”船员王家豪、陈凯迫不及待收拾好行李走下吊梯。宁波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综合执勤八队的民警已在吊梯口处等待,第一时间为两名船员办理离轮入境检查并送上新春祝福,仅用5分钟就完成了人证核查和行李物品检查等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我们是去年7月份从青岛登轮工作的,已经半年多没有回家,此次离轮主要是想赶在除夕前回河南老家过年。”王家豪表示。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各海港口岸海员换班勤务开展,边检部门加强与海港口岸单位信息沟通,简化预约程序、优化现场查验步骤,全力保障国际航行船舶海员换班通道,确保海员换班随到随办、即办即走,缩短了海员离船入境查验时间,也方便了船舶代理、海员接待等企业业务运转。
据了解,“乙类乙管”后,浙江已完成100多名海员换班勤务。与此同时,对于更多无法下船回家的船员,浙江边检部门主动送“福”上船,与中外船员一起迎新春。
边检民警与船员一起写福迎新春。 胡嘉捷 摄日前,宁波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八队民警带着提前准备好的中国结,登上靠泊在梅山国际集装箱码头4号泊位的“长顶”轮,该轮由马来西亚入境中国并前往新加坡,轮上有13名中国籍船员,因为工作原因他们无法回家与家人共度新春。
在船上,边检民警与船员们一起贴春联、挂装饰,船长曾宪志和台湾船员陈柏皓等拿起毛笔现场写“福”,浓浓的“年”味溢满了船舱。
“长期海外漂泊再加上疫情影响,船上的年味难免淡化,大家一起迎新春也可以一解我们的思乡之情。”曾宪志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